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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菱电器: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7-22  

						股票简称:美菱电器、皖美菱 B       股票代码:000521、200521   编号:2015-029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亦没有涉及变更前次
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7月21日(星期二)下午13: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7月20日~7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年7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年7月20日下午15:00至2015年7月21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 2163 号行政中心一号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体斌先生、副董事长李进先生因公不能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经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总裁李伟先生
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本次会议的通知于 2015 年 7 月 4 日发出,会议的议题及相关内容于同日
公告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共计 37 人,共持有 269,963,082 股有表决权
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475%,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含代理
人)30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45,503,3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2.14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24,459,772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26%。

    2、A 股股东出席情况

    A 股股东(代理人)13 人,代表股份 240,487,843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0.0229%。

    3、B 股股东出席情况

    B 股股东(代理人)24 人,代表股份 29,475,239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8.0981%。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所聘请的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
通过了如下决议:

    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超过 2/3 同意,本次会议以特
别决议方式通过了议案 1。

    1、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分配方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245,503,310 股,占参与该项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396%,反对 24,459,772 股,占参与该项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604%,
弃权 0 股,占参与该项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7,477,351 股,占参与该项表决有表决权
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23.4127%,反对 24,459,772 股,占参与该项表决有表决权
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76.5873%,弃权 0 股,占参与该项表决有表决权中小股东
股份总数的 0%。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16,028,071 股,占参与该项表决的 A 股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89.8291%;反对 24,459,772 股,占参与该项表决的 A 股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10.1709%;弃权 0 股,占参与该项表决的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9,475,239 股,占参与该项表决的 B 股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与该项表决的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弃
权 0 股,占参与该项表决的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胡国杰律师、江凯律师出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等相关问题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等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