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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菱电器:关于公司监事购买公司股票的公告2015-08-26  

						       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美菱电器、皖美菱B         公告编号:2015-037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购买公司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职工监事尚文先
       生于 2015 年 8 月 24 日以其 2014 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及自有资金,从二级市场购
       入本公司 A 股股票,相关情况如下:

              1、购买人:职工监事尚文先生。

           2、购买目的:根据公司《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同时
       也为了增强投资者信心,购买人以其激励基金和自有资金通过公开市场购买本公
       司股票。

              3、购买方式:通过二级市场直接购入。

           4、购买股份数量及比例:2015年8月24日,公司职工监事尚文先生以其本人
       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买入公司A股股票,共计13,300股,占本
       公司目前总股本763,739,205股的0.0017%。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购买
                          上年末所
                                      本次变动                        本次购买   A股股份    本次购买
序                        持本公司               本次持股变动日
     姓名          职务               前持股数                        A股股份    的成交均   后的持股
号                        股份数量                     期
                                      量(股)                        数量(股) 价(元/    数量(股)
                            (股)
                                                                                   股)
1    尚文     职工监事    203,600     256,400    2015 年 8 月 24 日    13,300     6.500      269,700

            合计          203,600     256,400            -             13,300       -        269,700

           5、尚文先生本次购买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本次购买的股份将按有关规定及其个人
       承诺进行锁定。

              6、职工监事尚文先生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本次购买的美菱电器股票在未来第一年内,将不通过任何市
场方式减持,第二年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减持其持有部分的 50%,第三年可根
据法律、法规规定减持剩余的 50%。

    (2)本人同时承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管理办法规范操作,包括
但不限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不得将本人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等。



    特此公告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