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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虹美菱: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28  

						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18-079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 2018 年 12 月 11 日、12 月 19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香 港 商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18-076 号、2018-077
号)。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亦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
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12月27日(星期四)下午13: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12月26日~12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年12月26日下午15:00至2018年12月27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 2163 号行政中心一号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总裁吴定刚。

    6.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8年12月11日、12月19日发出,会议的议题及相关
内容于同日公告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共计163人,共持有352,079,224股有表决权股
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0%,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含代理人)46
人,代表股份333,889,5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6%;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117人,代表股份18,189,7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

    2.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代理人)158人,代表股份320,608,476股,占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6.36%。

    3.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31,470,748股,占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9.32%。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所聘请的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
过了如下决议:

    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会议以普通
决议方式通过了议案1、2。

    1.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19年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续关联交易
的议案》

    该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虹(香
港)贸易有限公司审议该事项回避表决。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61,182,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77.3351%,反对17,931,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64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7,520,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76.2348%,反对17,931,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3.765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6,789,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6.0026%;反对17,931,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3.997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392,9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虹(香
港)贸易有限公司审议该事项回避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预计与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不包括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62,918,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79.5295%,反对16,056,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957%,弃权1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9,256,2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78.5358%,反对16,056,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1.2809%,弃权1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1833%。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8,525,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8.3260%;反对16,056,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1.4889%;弃权1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851%。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392,9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预计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
包括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62,912,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79.5218%,反对16,098,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485%,弃权10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9,250,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78.5277%,反对16,098,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1.3363%,弃权10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1360%。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8,519,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8.3178%;反对16,098,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1.5449%;弃权10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373%。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392,9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预计与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的日常关联交易》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63,005,6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79.6392%,反对16,032,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655%,弃权7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9,343,0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78.6508%,反对16,032,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1.2492%,弃权7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0999%。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8,612,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8.4421%;反对16,032,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1.4569%;弃权7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9%。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392,9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胡国杰律师、郑朔律师出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等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