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美菱: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公告2019-03-29
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19-022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7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
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
定》、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
意见》及深交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为简化公司回购股
份程序,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回
购股份相关条款及公司经营范围进行修订,同时拟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涉及的相应条款进行同步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情况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制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制冷电器、
冷电器、空调器、洗衣机、热水器、厨房用具、家装、 空调器、洗衣机、热水器、厨房用具、家装、卫浴、灯具、日
卫浴、灯具、日用电器、电脑数控注塑机、塑料制品、 用电器、电脑数控注塑机、塑料制品、金属制品、包装品及装
金属制品、包装品及装饰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安装 饰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安装及技术咨询服务,经营自产产
及技术咨询服务,经营自产产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和本 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
企业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技术进出口 仪表及技术进出口业务,百货销售,运输,计算机网络系统集成,
业务,百货销售,运输。 智能产品系统集成,软件开发、技术信息服务,电子产品、自动
化设备开发、生产、销售及服务,冷链运输车、冷藏冷冻车的销
售服务,冷链保温箱的开发、生产、销售及服务,冷库、商用冷
冻冷藏展示柜、商用冷链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之一进行: 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会会议决议。
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内转让给职工。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十六)审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回购方案;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五)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七)股权激励计划;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 (七)股权激励计划;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职权。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审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情况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十六)审议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回购方案;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五)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情况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十六)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授予的其他职权。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
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其他条款未发生变更。
前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