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美菱: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7-26
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19-047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 2019 年 7 月 9 日、 月 18 日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19-044 号、2019-045 号)。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
决提案的情形;亦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7月25日(星期四)下午13: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7月24日~7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 系 统进 行网 络投 票的 具体 时间 为 2019 年7 月 25 日上 午 9:30 ~ 11:30 ,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年7月24日下午15:00至2019年7月25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 2163 号行政中心一号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吴定刚。
6.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9年7月9日、7月18日发出,会议的议题及相关内
容于同日公告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共计61人,共持有345,304,000股有表决权股
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6%,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含代理人)53
人,代表股份338,648,6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2%;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8人,代表股份6,655,3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
2.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代理人)54人,代表股份308,785,462股,占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5.02%。
3.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36,518,538股,占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2.42%。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所聘请的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
过了如下决议:
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会议以普通
决议方式通过了提案1、2。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44,949,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0%,反对354,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9,454,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9.41%,反对354,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5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
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08,461,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反对323,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0%。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6,487,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反对3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44,949,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0%,反对354,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9,454,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9.41%,反对354,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5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
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08,461,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反对323,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0%。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6,487,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反对3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胡国杰律师、郑朔律师出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等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