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美菱: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9-10-29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长虹
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长虹美菱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真实、忠诚
及勤勉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认真、谨慎的立场,对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议案及
材料认真审阅后,现就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
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公司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购买土地使用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
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主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对子公司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购买土地使用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1.鉴于子公司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空调”)搬迁扩能项目
即新厂区建设选址在绵阳市经开区长虹工业园二期项目地块内,而该地块上公司
控股股东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长虹”)拥有部分土地使
用权,为保证项目实施土地资产的完整性,长虹空调拟以自有资金11,263.51万
元通过非公开协议方式购买四川长虹拥有的四宗土地使用权。前述四宗土地面积
为249,830.10平方米,共374.74亩。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以标的土地截至2019
年8月10日的评估价值为准,确定交易价格为11,263.51万元。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审议《关于子公司四川长虹空调有限
公司购买土地使用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决策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子公司长虹空调以自有资金 11,263.51 万元购买四川
长虹拥有的四宗土地使用权,主要是满足其新厂区土地资产的完整性,为企业经
营所需,符合公司及子公司实际情况,是正常、合理的,双方交易价格以土地评
估价值为准,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
意公司子公司长虹空调以自有资金 11,263.51 万元购买四川长虹拥有的四宗土
地使用权的事项。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
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金额未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部分商业银行申请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
司章程》《授权管理制度》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向部分商业银行申请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
以将公司的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盘活公司票据资产,减少公司资
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 6
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 5
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申请最高
10 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
高 3 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
高 5 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同时,公司及子公司与前述银行开展票据
池业务的票据累计即期余额不超过所申请的最高授信额度,前述额度可滚动使
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授权管理制度》的
相关规定,本次票据池业务的开展,将使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向商业银行申请票
据池专项授信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干胜道
任 佳
路应金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