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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虹美菱:关于续聘2021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支付报酬的公告2021-03-31  

                        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21-017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支付报酬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1 年度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支付报酬的议案》,拟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及公司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聘期一年。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信永中和最早可追溯到 1986 年成立的中信会计师事务所,至今已有延续 30
多年的历史,是国内成立最早、存续时间最长,也是唯一一家与当时国际“六大”
之一永道国际有七年合资经历的本土会计师事务所。2000 年,信永中和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2012 年,信永中和有限责任公司成功转制为特
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A 座
8 层,注册资本:3,600 万元。信永中和是首批获得证券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
所,建立了完备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从事过大量各类证券服务业务,
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专业队伍。

    信永中和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实体中未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
经济利益;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管理层之间不存在密切的商业关系;在业务期间和
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以及法律、法规限制的期限内,信永中和项目组成员及主要
近亲属能够在实质和形式上保持独立性。信永中和通过专业化的审计服务,可以
督促公司经营更加合法规范,增加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准确性,更好地保护投资
者的利益。

    鉴于信永中和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服务,以及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
司拟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2000 年,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2012 年,信永中
和由有限责任公司成功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A 座 8 层,注册资本:3,600 万元,首席合伙人:谭
小青。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29 人,注册会计师 1,750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 600 人。

    信永中和 2019 年度业务收入为 27.6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 19.02 亿
元,证券业务收入为 6.24 亿元。2019 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 300
家,收费总额 3.47 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金融业,采矿业等。信永中和 2019 年服务过的与公
司同行业的上市公司有 175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信永中和已购买职业保险,且符合相关规定,并涵盖因提供审计服务而依法
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2019 年度所投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1.5 亿元。

    近三年在执业中无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0 次、
监督管理措施 8 次、自律监管措施 0 次和纪律处分 0 次。17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
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0 次、监督管理措施 19 次和自律监管
措施 0 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均具有相应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具体如下: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李夕甫先生,2000 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0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9 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18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 10 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汪孝东先生,2009 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0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0 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0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还包括四川长虹、四川九洲和西菱动力。
    拟担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谢宇春女士,1999 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
质,1999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9 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19 年开始为本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 6 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
刑事处罚,无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
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
况。

    3.独立性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 2021 年度的具体审计要
求和审计范围与信永中和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费用。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1 年
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支付报酬的议案》。此前,审计委员会对审计
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专业判断,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
计机构的要求,提议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2.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
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经认真审阅董事会提交的《关于续聘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及支付报酬的议案》相关材料后,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开展
工作,对上市公司审计工作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其连续多年
在担任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中尽职尽责,遵循独立、客观、公
正的执业准则,体现了较高的职业水平,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
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拟续聘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进行了审核,并
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通过,同意续聘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公司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
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并
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财务报告及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授权公司管
理层根据公司 2021 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信永中和协商确定相关的
审计报酬事宜。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续聘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支付报酬的议案》,全体董事
一致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财务
报告及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续聘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及支付报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续聘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支付报酬的
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
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
式;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