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美菱: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6-17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21]第 176 号
致: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
务所接受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美菱”)的委托,指派
胡国杰、郑朔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长虹美菱召开 2021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长虹美菱第十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由于公司董事长吴定刚先生因公不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经公司
董事会全体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总裁钟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
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长虹美菱股东和授权委托代表共 26 名,
持有长虹美菱 49,886,588 股,均为截至 2021 年 6 月 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长虹美菱股东。长虹
美菱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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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关于终止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上述提案由长虹美菱第十届董事会提出,前述议案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
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前述议案涉及关联交易,该项议案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两名股东代
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
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
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会
议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了上述提案。
1.审议通过《关于终止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49,602,8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4313%,反对 24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03%,弃权 3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9,602,8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9.4313%,反对 249,6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5003%,弃权 3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0684%。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9,371,7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4287%;反对 249,600 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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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5027%;弃权
3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687%。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31,1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长虹美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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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承义证字[2021]第 176 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
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胡国杰
经办律师:胡国杰
郑朔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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