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美菱: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1-07-16
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21-056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期,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下属控股
子公司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美菱”)收到《安徽省
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药监械罚〔2021〕1-1号),现将相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徽药监局”)检查,中科美菱于2019
年10月24日生产并于2019年11月13日销售的YC-395EL(1)型设备未向原注册部
门备案变化情况;YC-395EL(2)型设备未向原注册部门申请注册变更。
前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
号)第十四条、《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
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
二条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第六十三
条、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十五条、《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和第
七十二条、 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安徽药监局决定:责令中科美菱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中科美菱罚没
款合计456,5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采取的措施
中科美菱在接受安徽药监局现场检查后,已充分认识到未按照《医疗器械监
督管理条例》相关条款中要求及时进行变更备案及变更注册的问题,并在第一时
间对相应问题进行了整改。中科美菱对涉及的产品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进行了及时召回,并立即将召回后的产品封样,送往权威第三方机构进行性能及
安全测试,经检验,产品符合要求。截至目前,中科美菱已完成对上述产品的注
册变更。
同时,公司及子公司将深刻总结本次行政处罚的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进一步提升规范化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上述处罚决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第14.5.1条、第14.5.2条和第14.5.3条规定的情形;未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中科美菱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进行内部风险自查,并对涉及产
品实施召回,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及中科美菱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也不会对公司及中科美菱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未严重损害投资者、消费
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目前本公司及子公司中科美菱生产经营正常。
四、备查文件
1.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药监械罚〔2021〕
1-1 号)等;
2.深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