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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虹美菱: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1-08-18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公司章程》和《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
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真实、忠诚及勤勉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认真、谨慎的立场,对董事会提交的
有关议案及材料认真审阅后,现就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7〕1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下合称《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
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21年上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并作出核查情况说明,发表了独立意见。

    1.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提供的有效担保额度累计为
654,265.38万元,担保实际发生额为291,835.01万元,公司对下属全资及控股子
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为167,331.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34.64%。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已审批的子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有效担保额度为6,000
万元,担保实际发生额为500万元,子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为5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0.10%。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包括对
子公司的担保)金额为0万元。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
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2.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
市公司资金的情况。报告期内,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系公司生产经营所需,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属于正常的业务往来,本公司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没有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未发生将资金直接或
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通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执行,规范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行为,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规范公
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对外担保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进行的,不存在违规
的情况,严格控制和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维护广大股
东和公司的利益。报告期内,公司对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以及子公司对子公司
提供的担保属于子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合
法、合规,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2021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长
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认真审阅董事会提交的《关于2021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相关材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21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2021年上半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与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没
有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亦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

     三、关于公司对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独立意
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和关联交易》、
银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第8号)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董事会提交的关于《长虹美菱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及四川长虹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财务公司”)的相关材料后,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1.长虹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能够按照《公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
公司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未发现
财务公司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不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该办法第三十
四条的规定要求。

    2.长虹财务公司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
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2021年上半年度公司对长虹财务公司的持续风险评估是真实
可靠的,长虹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贷款等一系列金融服务,风险是可控的,没
有损害公司利益。

     四、关于公司2021年上半年度已开展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情况的独立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2021年上半年度开展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情况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经过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严格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
司授权管理制度》《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等
有关制度的规定执行,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操作,不进行单纯
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
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并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公司所开展的远
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与公司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有利于规避进出口业务所面
临的汇率风险,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任何投机性操作,未有出现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相关业务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
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与合肥长虹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经认真审阅董事会提
交的《关于公司与合肥长虹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相关材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
原则公允。该关联交易满足公司合肥冰箱制造基地挤板线搬迁扩能对土地和厂房
的需求,提升冰箱前端制造能力,本次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与合肥长虹实业有限公
司签订《租赁合作协议》。同时,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
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金额未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洪远嘉



    牟   文



    赵   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