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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美菱:独立董事关于对境外控股子公司提供内保外贷的独立意见2022-05-18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境外控股子公司提供内保外贷的独立意见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5月17日召开,本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对境外控股子公司提
供内保外贷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真实、忠诚及勤勉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
认真、谨慎的立场,对上述议案及相关材料认真审阅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对外担保行为,
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本次为下属境外控股子公司长虹RUBA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RUBA贸易公司”)向当地银行申请贷款业务提供境内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
900万美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31%(以2022年4月30日人民币兑
美元汇率6.6177折算)。

    2.RUBA贸易公司为本公司间接持股60%的境外控股子公司,本公司对其具有
实际控制力。为保证公司在巴基斯坦市场的持续发展,通过对RUBA贸易公司的盈
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经营情况和资金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公司愿为其银行贷款
提供担保,同时在其他股东无法提供担保的情况下,RUBA贸易公司将以其全部资
产向本公司本次的担保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因此,本次为境外子公司RUBA贸易公
司向银行申请贷款业务提供境内信用担保的风险是可控的。

    3.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22〕26号文《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
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担保额未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但RUBA贸易公司截至2022年3月31日资产负债率(未经审计)超过70%,且公司对
外担保的额度已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故本次内保外贷事项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控制对外担保,公
司进行的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合法,依法运作,对外担保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认为,RUBA 贸易公司为本公司境外控股子公司,其资信状况良好,具
有偿还债务能力。公司本次对 RUBA 贸易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业务提供境内担保,
有利于解决其发展中存在的资金缺口问题,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 RUBA 贸易公司
向当地银行申请贷款业务提供境内信用担保额度不超过 900 万美元。同时,我们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境外控股子公司
提供内保外贷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洪远嘉



    牟   文



    赵   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