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美菱: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2-08-18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长虹美
菱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和《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
规定,作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真实、忠诚及勤勉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认真、谨慎的立场,对董事
会提交的有关议案及材料认真审阅后,现就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召开的第十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7〕1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下合称《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认真
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22年上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
审查,并作出核查情况说明,发表了独立意见。
1.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已审批的对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有效担保额度累
计为721,955.93万元,担保实际发生额为305,000.00万元,公司对下属全资及控
股子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为204,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
42.20%。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已审批的子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有效担保额
度为10,000万元,担保实际发生额为1,000万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子公司对
子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为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0.10%。公司及
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金额为0万元。公司及子公司无
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
形。
2.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
市公司资金的情况。报告期内,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系公司生产经营所需,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属于正常的业务往来,本公司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没有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未发生将资金直接或
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通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执行,规范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行为,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规范公
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对外担保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进行的,不存在违规
的情况,严格控制和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维护广大股
东和公司的利益。报告期内,公司对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对
其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属于子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对外担保
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公司对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独立意
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和关联交易》、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董事会提交的《长虹美菱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及四川长虹集团财
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财务公司”)的相关材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长虹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能够按照《公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
公司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未发现
长虹财务公司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不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该办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
2.长虹财务公司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
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严格监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2022年上半年度公司对长虹财务公司的持续风险评估是真实
可靠的,长虹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贷款等一系列金融服务,风险是可控的,没
有损害公司利益。
三、关于公司2022年上半年度已开展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情况的独立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2022年上半年度开展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情况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经过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严格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
司授权管理制度》《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等
有关制度的规定执行,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操作,不进行单纯
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
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并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公司所开展的远
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与公司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有利于规避进出口业务所面
临的汇率风险,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任何投机性操作,无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的情况,相关业务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对外捐赠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外捐赠事项系公司积极履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助力当地乡村振
兴战略工作而开展的,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社会形象;本次对外捐赠事项的内部审
议、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授权
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捐赠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宋店镇人民政府捐款人民币15
万元。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洪远嘉
牟 文
赵 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