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泽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2018-10-20
证券代码:000534 证券简称:万泽股份 公告编号:2018-120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近日收
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
关注函〔2018〕第 209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现对关注函关注事
项回复如下:
请说明你公司将有权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股东持股比例从 3%
提高至 10%的主要考虑和依据,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
二款关于“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拥有临时提案
权”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第五十三条和第八十二
条的规定,是否不适当地限制了股东对于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
是否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请律师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本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其中《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拟修订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上一届董事会提
名,也可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0%以上的股东提名;监
事候选人可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名,也可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 10%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名根据有关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关于《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涉及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候
选人的股东提名权,《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均没有明确规定。《公
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董事会”是对股东行使提案权所持股份比例最低限度的要求。根据《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第八十二条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
中规定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说明《公司章程》可以在未违
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做出更具有操作性、更具体的规定。
目前本公司处于战略转型发展期,董事、监事的选聘对于公司中
长期发展战略的贯彻执行、公司盈利能力的增强、公司治理水平的提
升至关重要。因此,《公司章程》将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
候选人的股东持股比例从 3%提高至 10%,是希望股东能在对公司战略
和经营情况有较为深入了解的基础上向公司推荐有关候选人,从而有
利于确保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正常运行、保持公司整体运营的稳定
性,也有利于保护本公司及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的利益。同
时,《公司章程》并未限制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行使临时提案权,《公司章程》在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因此,本次公司修订《公司章程》,拟将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监事候选人的股东持股比例从 3%提高至 10%,独立董事和职工监
事的提名根据有关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执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
零二条第二款关于“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拥有
临时提案权”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第五十三条和
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不存在不适当地限制了股东对于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提名权的情形,是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本次《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 10 月 22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拟修订的《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不涉及《公司法》第一百
零二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第五十三条的规
定,上述两条规定的内容仍体现在《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并未进
行修改。
公司拟修订的《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是依据《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16 年修订)》第八十二条中的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规定董
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的规定,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股东代
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进行的修订。信达理解,公司可以依据上述
注释在其章程中对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进一步的规定和
细化。公司将以提案方式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
人的股东持股比例由 3%提高到 10%,是基于为了确保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正常运行、保持公司整体运营的稳定性,希望股东能在对公司战
略和经营情况有较为深入了解的前提下向公司推荐候选人。修订后的
《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未违反《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
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基于其自身中长期战略发展的角度考虑,拟
修订《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不存在不适当地限制了股东对
于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不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