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泽股份: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0-23
证券代码:000534 证券简称:万泽股份 公告编号: 2018-122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0月22日下午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0月21日至2018年10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10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10月21日下午15:00至2018年10月22日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笋岗西路3009号万泽大厦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4、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黄振光先生。
6、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合计5人,代表股份
214,975,263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3.713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4人,代表股份数
214,973,363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3.712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有1人,代表股份数1,9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000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
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
案:
1、审议通过《关于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62,72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
同意8,862,7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股东万泽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4,975,26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
表决权股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62,7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4,975,26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
表决权股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62,7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3
同意 214,975,26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
表决权股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62,7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4,975,26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
表决权股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62,7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彭文文、海潇昳律师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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