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址(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9]第 036 号 致: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 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 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基于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 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下称“《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的公告; 3、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在《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 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19 年 2 月 28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9 年 3 月 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法 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于 2019 年 3 月 18 日下午 2:30 在深圳市笋岗西路 3009 号万泽大厦四楼会议室 如期召开。董事长黄振光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3 月 18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9 年 3 月 17 日 15:00 至 3 月 18 日 15: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根据 2019 年 3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公司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股东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 托书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据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合计 5 人,代表股份 215,000,064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43.718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有 3 人,代表股份数 214,972,363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43.7127%;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2 人,代表股份数 27,701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005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及信达律师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审议事项相同,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 决,按照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 的表决结果,且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会的表决权总数,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逐项审议并通过《选举新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黄振光先生为新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14,972,36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8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59,8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83%。 1.02 选举毕天晓先生为新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14,972,36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8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59,8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83%。 1.03 选举陈岚女士为新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14,972,36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8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59,8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83%。 1.04 选举蔡勇峰先生为新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14,972,36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8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59,8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83%。 1.05 选举崔树森先生为新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14,972,36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8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59,8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83%。 -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06 选举刘宝滨先生为新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14,972,36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8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59,8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84%。 2、逐项审议并通过《选举新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王苏生先生为新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14,972,36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8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59,8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83%。 2.02 选举虞熙春先生为新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14,972,36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8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59,8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83%。 2.03 选举李丘林先生为新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14,972,36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8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59,8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83%。 3、审议通过《选举许小将先生为新一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4,972,36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871%;反对 14,70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68%;弃权 13,0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59,8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83%;反对 14,7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54%;弃权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63%。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 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获得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及出 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 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集 人资格、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9]第 036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张 炯 彭文文 海潇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