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泽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2019-04-29
万泽股份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资料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万泽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基于
独立立场判断,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财政部 2017 年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
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
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四项
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以及深交所 2018 年下发的《关于新金融工具、收入
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使公司
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
变更。
2019 年 4 月 26 日
万泽股份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资料
(此页无正文,仅为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
策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苏生
虞熙春
李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