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泽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独立意见2019-05-31
万泽股份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资料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万泽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议案》进
行认真审核,基于独立立场判断,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 日向参股公司西安新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西安新鸿业”)提供了 1.81 亿元的财务资助,财务资助款项主
要用于其经营开发项目;鉴于其经营开发项目的资金需要,本次公司向其
提供财务资助展期,有利于其推进开发项目。同时公司将采取有关风险防
控措施,且公司计划于一年内处置所持有的西安新鸿业 10%股权,将同时
转让本次财务资助相关债权,本次财务资助展期的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19 年 5 月 30 日
万泽股份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资料
(此页无正文,仅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
期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苏生
虞熙春
李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