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泽股份:关于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2019-06-06
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广东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 邮编:518017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义 ............................................................................................................................... 3
第一节 法律意见书引言 .................................................................................................. 5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 6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6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7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10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12
五、结论性意见................................................................................................................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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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持股字[2019]第 001 号
致: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股权激励
及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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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
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简称 全称或含义
指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票代码 000534,原名“汕头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9
公司
年 9 月 10 日更名为“广东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 5 月 6 日更名为“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指汕头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亦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汕电力
股票并上市时的简称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指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章程》 指《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指《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即总经理、副总
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员工持股计划
指《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草案)》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试点指导意见》 指《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信息披露备忘录 指《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
第 3 号》 股计划》
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
《法律意见书》
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 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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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 指信达经办律师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
中国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元 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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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法律意见书引言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提供《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信达依据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信达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
一切足以影响《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
之处。
《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信达事先
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
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信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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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 公司的前身为汕电力。1992 年 7 月 18 日,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
小组与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出具编号为粤股审[1992]16 号的《关于同意设立
汕头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由汕头电力开发公司、建设银行汕头市信
托投资公司、工商银行汕头市信托投资公司、交通银行汕头支行与汕头市城市建设
开发总公司共同发起,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公司。1992 年 11 月 4 日,公司在汕头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二) 经中国证监会于 1993 年 9 月 27 日出具的编号为证监发审字[1993]67 号
的《关于汕头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复审意见书》及深圳市证
券管理办公室于 1993 年 10 月 11 日出具的编号为深证办复[1993]125 号的《关于同
意汕头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批准,公司向社会公
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593 万股,上述公开发行的股票于 1994 年 1 月 10
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三) 根据公司目前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500192754762W 的《营
业执照》,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截至《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 黄振光
注册资本 49,178.5096 万
住所 汕头市珠池路 23 号光明大厦 B 幢 8 楼(注 1)
设立时间 1992 年 11 月 4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投资建设电厂、电站,电力生产,蒸气热供应;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普通机械、电器机械及器材、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原料、汽
经营范围
车零部件的销售;电子计算机及配件的出租和销售;电子计算机技术服
务;从事房地产投资、开发、经营,室内装饰;对采矿业的投资(注 2)
注 1:根据公司的确认,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住所尚未根据 2018 年 12 月 17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注 2:根据公司的确认,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经营范围尚未根据 2019 年 5 月
6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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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四) 根 据 上 述 《 营 业 执 照 》《 公 司 章 程 》 及 公 司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下同)发布的公告信息,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
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信达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是依法设立、有效存续
并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
止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19 年 5 月 22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
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董事毕天晓、崔树森作为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的参加对象进行了回避表决。2019 年 5 月 23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信达律师对照《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
1、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阅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5 月 23 日、2019
年 5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19-053)、《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54)、《独立董
事关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关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事项的补充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补充独立意见》
(上述文件以下合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议公告文件”),截至《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
了审议程序,并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不存在他人利用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试点指
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的规定。
2、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对
象作出的声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
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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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的规定。
3、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对
象作出的声明,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将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与其他投
资者权益平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的规定。
4、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巨潮资讯网信息,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均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中
董事 2 人、监事 1 人、高级管理人员 2 人,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
项的规定。
5、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参与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对象作出的声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成立后,公司将委托具备相关资质
的信托公司成立集合信托计划进行管理,上述集合信托计划按照不超过 1:1 的杠杆
比例设置优先份额和一般份额,其中员工持股计划认购上述集合信托计划的一般份
额,由公司控股股东万泽集团有限公司为优先份额承担差额补足义务。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包括公司员工的自筹资金、万泽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借款,符合《试点
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 1 款的规定。
6、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及法
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获取公司股票,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
项第 2 款的规定。
7、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24 个月,自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算;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拟设立的
集合信托计划锁定期,即在集合信托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的方式所获得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买入股票登记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对
应的信托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 1 款
的规定。
8、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巨潮资讯网信息,以公司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一天(即 2019 年 6 月 4 日)的收盘价 8.44 元/股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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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设立的集合信托计划募集资金上限 5,000 万元测算,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所能购买的股票数不超过 5,924,170 股,合计持有的股票总数约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 1.20%。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合计持有的公
司股票数量将不超过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对应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
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
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 2 款的
规定。
9、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
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负责监督员
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
的资产安全;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选任具备
相关资质的信托公司作为专业管理机构并与其签订资产管理合同,符合《试点指导
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的相关规定。
10、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了
明确规定,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1)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2)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3)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时所持股份
权益的处置办法;
(5)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6)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计提
及支付方式;
(7)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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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实行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及其他重要事项等。
综上,信达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 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经信达律师查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议公告文件,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 2019 年 5 月 17 日,公司的工会委员会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
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意见函》,经向公司职工代表征求意见,同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事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的规定。
2、 2019 年 5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
分第(九)项的规定及《信息披露备忘录第 3 号》第二节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的规定。
3、 2019 年 5 月 22 日、2019 年 5 月 23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
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
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3、公
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进一
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
康发展,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4、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了董事会审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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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5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对《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进行了审议,认为“1、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
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2、通过对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名单进行核
实,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确定的参与对象名单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的持有人范围,
其作为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3、公司不存在以摊派、强
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
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4、公司实施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
水平,提供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2019 年 5 月 23 日,公司第十届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
项的补充审核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
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据此,信达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
项及《信息披露备忘录第 3 号》第二节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4、 公司董事毕天晓、崔树森、监事王国英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在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符合《试点指导
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项的规定。
5、 公司已聘请信达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十一)项的规定。
综上,信达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事项已经按照《试点指导意见》及《信息披露备忘录第 3 号》的规定履行了必要
的法律程序。
(二) 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及《信息披露备忘录第 3 号》,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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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尚需召开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
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四、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及《信息披露备忘录第 3 号》的规定,公司已在巨潮资
讯网及时公告了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
监事会意见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相关文件,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信达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的主体资格;《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公
司目前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根据《试点指导意见》《信息披露备忘录第 3 号》
的规定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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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一期员
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彭文文
海潇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