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泽股份: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2019-07-03
证券代码:000534 证券简称:万泽股份 公告编号:2019-061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于2019年7月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9年6月29日以
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公司董事9人,实际参会表决董事9人,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决议
事项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转让参股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转让参股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62)。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同时根据国防科工局
《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
暂行办法》(科工计〔2016〕209 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
营发展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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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内容 修改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
围是:高温合金及其制品的研发、制造、 围是:高温合金及其制品的研发、制造、
销售、维修及相关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 销售、维修及相关技术服务;投资医药行
技术进出口;普通机械、电器机械及器材、 业;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普通机械、
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原料、汽车零 电器机械及器材、金属材料、建筑材料、
部件的销售;电子计算机及配件的出租和 化工原料、汽车零部件的销售;电子计算
销售;电子计算机技术服务;对采矿业的 机及配件的出租和销售;电子计算机技术
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服务;对采矿业的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非独立董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可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也可由 事候选人可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也可由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0%以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0%以
上的股东提名;监事候选人可由上一届监 上的股东提名;监事候选人可由上一届监
事会提名,也可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事会提名,也可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 10%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 已发行股份 10%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
事和职工监事的提名根据有关法规和本章 事和职工监事的提名根据有关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执行。 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
在“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一章 特别条款
解散和清算”章节后,新增“第十一章 特 第一百九十七条 由于公司下属子公
别条款”章节,后续条款序号顺延。 司涉及军工特殊行业,必须遵循以下特别
条款:
(一)接受国家军品订货,并保证国
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质量
和数量等要求完成;
(二)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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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和
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
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
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三)严格遵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
理法规,加强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处
置管理,确保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安全、完
整和有效使用;
(四)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
可管理法规;
(五)按照国防专利条例规定,对国
防专利的申请、实施、转让、保密、解密
等事项履行审批程序,保护国防专利;
(六)修改或批准新的公司章程涉及
有关特别条款时,应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
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的规定,
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完成规定的动员任
务;根据国家需要,接受依法征用相关资
产;
(八)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前,公司、
原控股股东和新控股股东应分别向国务院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董
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军工科技关键专
业人员及专家的解聘、调离,公司需向国
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公司选
聘境外独立董事或聘用涉军业务的外籍人
员,需事先报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
门审批;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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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或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公司 5%以
上(含 5%)股份时,收购方必须向国务院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除对上述条款进行修改以外,无其他内容修改。
因本次修改有新增章节、条款,故后续各章节、条款序号以及引用其
他条款的序号也相应调整顺延。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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