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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泽股份:万泽股份202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7-0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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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1]第 189 号




致: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
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
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
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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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万
        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下称“《股东
        大会通知》”)的公告;

    3、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在《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
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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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1 年 6 月 9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1 年 6 月 10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公告了《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 14:30 在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路 24 号海岸环庆大厦八楼会
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黄振光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6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6 月 30 日 9:15-15: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信达律师根据 2021 年 6 月 2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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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公司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代理人身
份证明文件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
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据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合计 8 人,代表股份
262,014,043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52.936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有 2 人,代表股份数 149,640,544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30.232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有 6 人,代表股份数 112,373,499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22.703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及信达律师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
议事项相同,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
且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
数,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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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261,905,84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587%;反对 108,2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413%;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06,5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123%;反对 10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87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61,905,84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587%;反对 108,2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413%;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06,5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123%;反对 10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87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61,905,84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587%;反对 108,2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413%;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06,5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123%;反对 10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87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1,905,84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587%;反对 108,2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413%;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06,5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123%;反对 10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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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87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2020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61,983,24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882%;反对 30,8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118%;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83,9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480%;反对 3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1,983,24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882%;反对 30,8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118%;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83,9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480%;反对 3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拟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1,905,84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587%;反对 30,8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118%;弃权 77,4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2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06,5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123%;反对 3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20%;弃权 7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1358%。

     8、审议通过《关于确定担保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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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261,905,84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587%;反对 108,2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413%;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06,5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123%;反对 10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87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分红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 214,640,54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81.9195%;反对 47,373,49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8.0805%;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06,5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123%;反对 10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87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
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获得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及出
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
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集
人资格、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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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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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1]第 189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张 炯                                    彭文文




                                         李紫竹




                                           2021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