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泽股份: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2-01-06
万泽股份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资料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基于
独立立场判断,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5 日,该授予日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
合《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之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有效。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2 年
1 月 5 日为授予日,向 155 名激励对象授予 5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2022 年 1 月 5 日
万泽股份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资料
(此页无正文,仅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
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苏生
虞熙春
李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