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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泽股份: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4-28  

                          证券代码:000534           证券简称:万泽股份          公告编号: 2022-051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4月27日下午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2年4月27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7
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路24号海岸环庆大厦八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

                                     1
    公司董事长黄振光先生。
    6、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合计7人,代表股份
232,107,95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6.355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4人,代表股份数
169,315,053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3.815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有3人,代表股份数62,792,899股,占公司总股
份数的12.540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6,708,517股,占公司总
股份数的1.339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
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根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及表决结果如
下: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涉及本次回购注销的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计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85,000 股,未参与本议案投票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4,316,6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266%;反对 27,791,2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
的 11.973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08,5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
    2、审议通过《选举张泽沆为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4,315,0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259%;反对 27,791,2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1.9734%;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06,9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61%;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3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彭文文律师、李紫竹律师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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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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