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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泽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2023-02-28  

                                                            万泽股份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资料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万泽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一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基于独立立场判
断,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在 2022
年度的审计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
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允、客观地评价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
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公司在 2023 年度将与关联企业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开展生产
经营活动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交易遵循了公平、合法的
原则,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
公司的独立性,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为此类交易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或被
控制。相关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同意公司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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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条件。
       四、《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鉴于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调整符合
《证券法》、《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
案》
       鉴于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的
《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六、《关于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鉴于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的
《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
订稿)》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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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修订稿)》。
    七、《关于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
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鉴于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修订了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内容,并将
相关主体承诺文件中关于“非公开发行”等文字表述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修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
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
    八、《关于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鉴于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编制的
《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3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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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部分
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虞熙春




    李丘林




    任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