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年度报告(摘要)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愿就本报告所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共同及个别责任,并确信未遗漏任何重大事项,致使本报告内容有误导成分,本报告内容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一、近三年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94年比93年±% 1.营业收入 1071013252 1118538092 748714530 -4.25 2.利润总额 435903273 427496588 216586967 +1.97 3.税后利润 370287073 363372100 145113268 +1.90 4.资产总额 2805472644 2482083494 1383648526 +13.03 5.股东权益 2744736834 2454721761 770982899 +11.81 6.每股净资产 3.81 6.13 -37.84 7.每股收益 0.514 0.908 -43.39 8.每股红利 0.39 0.790 -44.68 9.股东收益比率% 97.83 98.90 -1.08 10.净资产收益率% 14.24 14.80 -3.78 注:上表中1994年度每股红利0.39元,未包括1994年度结转至本年度的应付股利15613万元,即每股末付股利0.217元;故二者相加实际1991年度每股红利为0.607元。 二、1994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本公司1994年度实现税后利润人民币370,287,073元。董事会建议按76%的比例提取分红基金;按19%的比例提取公积金;按5%的比例提取公益金。 本公司董事会提议于1995年6月召开1994年度股东大会。有关年度分红派息事宜、股东大会召开具体时间、地点、内容将另行公告。 三、业务回顾 (一)生产经营情况 1994年本公司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沙角A电厂(一期)的经营管理工作,在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情况下,经过公司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使其保持正常的生产能力,年度发电量为38.23亿干瓦时,完成年度计划的98%,公司控股50%以上的湛江电厂(一期)#1机组和占有25%股份的江坑电站于12月并网发电,为增加95年度的经济效益打下良好的基础。 公司在保持主营业务发展的基础上,开展了以合作联营为主的多元化经营,年度共实现投资收益4495万元,比上年增长87.5%。 (二)经营业绩 经广州市会计师事务所确认,截止1994年12月31日,年度利润总额、税后利润额和股东权益,分别为43590万元、37028万元和274473万元,比上年分别增长1.97%、1.9%、11.81%;而税后利润总额则完成溢利预测的94.76%;其主要原因是沙角A电厂(一期)的发电量受机组调峰和大修因素的影响略有降低。 (三)电厂项目投资情况 公司坚持“办电为主,多元发展”的方针,为形成公司经济效益长期稳定增加的基础,1994年度累计完成电厂投资额为5.17亿元,其中湛江电厂(一期)4.1亿元,梅县B电厂1.01亿元,从而保证了该两间电厂将会于1995年底和1996年初投产发电,为公司今后带来较好的投资回报。 四、股本及股东持股情况 根据1994年3月5日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1993上度分红派息方案为每10股关8股派现金2元,其股本结构变化截止至199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及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1、股本结构 股份类型 年初数 占总股本% 年末数 占总股本% 尚未流通股份 发起人股份 27,656.25 69.10 49,781.25 69.10 其中:国家股 23,750.00 59.34 42,750.00 59.34 境内法人股 3,906.25 9.76 7,031.25 9.76 募集法人股 6,893.75 17.22 12,408.75 17.22 内部职工股 1,750.00 2.68 9.50 0.01 尚未流通股份合计 35,625.00 89.01 62,199.50 86.33 已流通股份 4,400.00 10.99 9,845.50 13.67 A股 股份总额 40,025.00 100.00 72,045.00 100.0 2、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年末持股数量(万股) 占总股本% 广东省电力集团公司 42,750 59.34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广东省信托投资公司 2,812.5 3.90 广东省电力开发公司 1,406.25 1.95 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1,406.25 1.95 广东发展银行 1,406.25 1.95 广东省电力工业局第一工程局 450.00 0.62 广东省电力实业总公司 177.19 0.25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工会 168.75 0.23 广东省湛江供电局 156.92 0.22 黄埔发电厂工会委员会 126.72 0.18 合计 50,860.83 70.95 五、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情况及持股情况 姓 名 职务 年末持股数量(股) 吴希荣 董事长 6,250 罗绍基 副董事长 4,375 苏德钜 董事兼总经理 8,125 沈伯涛 董事 6,875 邹志权 董事 12,500 董虎臣 董事 6,250 黄炎田 董事 6,250 陆锦裳 董事 15,625 黎秀景 监事会主席 6,875 谭建生 监事 6,250 梁官强 监事 7,812 黄国强 监事 0 姬凌川 监事 3,843 袁素杰 副总经理 0 张德伟 董事会秘书 4,000 合计 95,000 六、重大事项 1.本公司与广东省电力集团公司续签了《关于延长沙角A电厂一期(3×20万千瓦机组)生产经营管理承包协议》和《沙角A电厂(一期)机组上网电量购售协议》的协议书。 2.1994年3月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次股东大会,会议以决议形式通过了公司199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董事长工作报告,大会增补了黄国强为公司监事会监事,姬凌川同志由公司内部职工推荐为览事会监事。 3.根据公司董事会1994年度第二次会议决议,罗绍基副董事长因年龄原因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同时决定吴希荣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德钜董事兼任公司总经理;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焦新平同志因工作调动,不再但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职务,其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作为议案提交下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决定袁素杰同志任公司副总经理。 4.原计划本年度内完成1亿股B股发行及上市工作,因故推迟进行。 5.本年度内公司无任何重大诉讼和法律纠纷。 七、子公司与关联企业介绍 本公司除全资拥有沙角A电厂(一期)以外,还对其他一些电力建设项目进行了参股,控股及管理工作,如下表: 企业名称 所在地 装机容量 持有权益% 湛江电厂(一期) 湛江市 2×30万千瓦 50.78 梅县电厂(B厂) 梅州市 2×12.5万千瓦 40 茂行先驱电厂 茂名市 1×20万千瓦 70 滨沙电厂 东莞市 1×12.5万千瓦 55 江坑水电站 阳山县 4500 25 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 0.59 八、业务展望 1、电力生产方面:继续加强沙角A电厂(一期)3×20万千瓦机组的全面质量管理,保持国家“双达标”的管理水平;在控制成本,降低煤耗方面更上一层楼;充分发挥湛江电厂#1机级和江坑电站的发电能力,力争全年公司实现发电量45.27亿千瓦时。 2、电力基建投资方面:继续加强湛江电厂#2机组和梅县B电厂等项目的投资管理,力争湛江电厂#2机组在第四季度投产发电。 3、证券融资方面;继续完成公司1亿B股发行与上市工作;同时要继续扩大贷款规模。以满足公司的发展需要,促使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更趋合理。 4、开拓新的经营渠道,开展多种经营,搞好对外的长、短期投资,努力为公司多创效益。 九、其它事项 1、公司名称: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ELECTRIC POWER DEVELOPMENT CO.,LTD 法定代表人:吴希荣 电话:(020)7767888转22108或22113 传真:(020)77678888转22114 注册地址:广州市梅花路75号21楼 2、股票上市交易所名称:深圳证券交易所 3、股票简称:粤电力A 4、股票证券代码:0539 5、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广州会计师事务所 6、律师事务所:广东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7、本公司已授权陈楚阳、张德伟、梁官强同志负责本公司股份管理及股东咨询事宜。投资者如对本报告(摘要)有任何疑问,可咨询本公司授权代表。本公司有关备查文件放在公司办公地点,在办公时间内可供股东咨询。 电话:(020)7767888转22108或22113 十、有关财务报表及附注说明 广卅会计师事务所查帐报告 致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所接受委托,检查验证了本报告随附的第2页至第4页贵公司编制的贵公司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资产负债表》和截至该日止该年度的《利润表》。 我所的查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会计报告规则(试行)》的规定实施,包括对会计记录的抽查和实际情况下我所认为必需的其他审计程序。 我所认为: 上述财务报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允地表达了贵公司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财务状况及截至该日止该年度的经营业绩,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广州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广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环市东路322号三楼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注释 (一)主要会计政策 1、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 2、沙角A厂(一期)增值税按广东省电力工业局“粤电财【1994】81号”文规定缴交; 3、根据《关于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缴交问题的通知》(粤财企〔1994〕20号),贵公司实行15%的所得税率; 4、其他会计政策与上年度报告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一致。 (二)应收帐款 公司于1994年12月31日之应收帐款余额为99,656,602元,是应收省电力局之电费、税金等款项。坏帐准备按应收帐款余额的3‰计提。 (三)其他回收款 公司于1994年12月31日之其他应收款余额为163,345,599元,主要包括下列明细项目: 沙角电厂一期:沙角电厂二期 120,000,000元 基宁电厂 1,097,907元 公司本部:应收国泰证券有限公司 500,000元 君安证券公司 1,000,000元 应收贷款利息 14,628,500元 电价调节基金 23,014,992元 (四)长期投资 公司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长期投资余额为948,880,145元,其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投资项目 所占权益 94.12.31 93.12.31 梅县B电厂 40% 153,817,300 52,868,300 恒运热电C厂 - 3,000,000 3,000,000 茂名先驱电厂 70% 19,844,100 15,844,100 湛江电厂 - 730,000,000 320,000,000 瑞明电厂 - 48,000 阳山县江坑水电站 25% 5,000,000 3,000,000 芙蓉村(购住宅商品房) - 14,878,692 14,878,692 金燕花园(购住宅商品房) - 3,515,853 26,299,977 新陶苑(购买宅商品房) - 9,576,000 股票投资 - 6,840,100 6,650,100 滨沙电厂 55% 国库券 - 1,000,000 1,350,000 国家特种债券 - 850,000 850,000 债券 - 8,100 87,000 博罗县电力开发公司 - 3,000,000 合计 - 948,880,145 447,876,377 (五)在建工程 公司地1994年12月31日之在建工程余额为6,900元,是沙角A电厂(一期)更改工程支出 (六)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 公司于1994年12月31日之无形资产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项目 94.12.31 93.12.31 单位:元 商誉 44,375,277 47,788,759 土地使用权 213,365,627 222,642,394 开办费 259,128 345,504 合计 258,000,032 270,776,657 (七)应付帐款 公司于1994年12月31日之就付帐款余额为29,723,957元,为应付沙角电厂二期的业务款。 (八)资本公积 公司于1993年12月31日之资本公积余额为1,691,099,661元,1994年12月31日之资本公积余额为1,450,727,661元,内由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数为240,150,000元。 (九)盈余公积 公司于1994年12月31日之盈余公积余额为47,238,373元。 是根据公司199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提取1993年度税后利润10%的公积金共计36,337,210元及3%的公益金共计10,901,163元。 (十)末分配利润 公司1993年12月31日之未分配利润余额为363,372,100元,根据199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提取10%之公税金为36,337,210元,3%之公益金为10,901,163元,87%之分红基金为316,133,727元,其中,年内由分基金转增股本数为80,050,000元,支付股东现金红息为80,050,000元,分红基金余额为156,033,727元。公司1994年12月31日之未分配利润余额为526,320,800元,包括1993年度分红基金余额156,033,727元及1994年税后利润370,287,073元。 (十一)公司1994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一些指标: 1、上网电价(售电价):每兆瓦时303元;超计划电量为每兆瓦时275元。 2、发电量、供电量列示如下: 项目 兆瓦时 发电量 3,623,311.60 减:发电厂用电量 288,614.40 供电量 3,534,697.20 3、发电、供电标准煤耗率列示如下: 项目 克/千瓦时 发电用标准煤耗率 350 供电用标准煤耗率 379 4、公司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粤价重字(1993)04号文件精神,按1994年1月一12月份实际燃煤平均单价计算出电价调节基金,调减成本数额为20,118,162元。 (十二)投资收益 公司至1994年12月31日之投资收益为44,950,742元,包括: 1、长期投资金燕花园年内出售商住楼之收益为年末余额为3,545,347元;年未余额为3,515,853元; 2、长期投资股票投资,为购买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之款项,年内投资收益为309,700元; 3、短期投资于沙角C发电公司、省国投、省兽建、南海建星油料厂等之贷款利息。年内按利息收入计缴营业税等款顶共为1,606,599元。 (十三)营业外收入 公司至1994年12月31日之营业上收入为26,033,818元。 根据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电力工业局于1993年3月4日签订的“沙角A电厂(一期)机组上网电量购售协议”及1993年7月21日签订的补充规定,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之沙角A电厂的上网电量由广东省电力集团公司(乙方)收购,电厂当月上网电费,乙方在次月十五日前付给甲方,乙方如遇非甲方责任造成的其他各种原因,未能按时于15日前支付甲方上月份上网电的电费,参照用电户延付电费的规定,乙方应按延付电费的时间及延付电费的金额补付给甲方延付电费滞纳金每天0.5‰,以补偿甲方资金使用的损失。公司年内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收省电力局电费逾期未交的罚息为25,927,059元。 附: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