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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皖能电力: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0-07-01  

						股票代码:000543             股票简称:皖能电力         公告编号:2020-23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
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
    1、经 2020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19 年
度权益分派方案内容为:以公司 2019 年度股利分配实施的股权登记日总股本
2,266,863,33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现金 1.19 元(含税),计派
现金股利 269,756,736.39 元,其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到以后年度进行分配。本年
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刊登在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2、自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5、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分配总额固定。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266,863,331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19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
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
资基金每 10 股派 1.071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
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
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
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38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19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0 年 7 月 6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0 年 7
月 7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0 年 7 月 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0
年 7 月 7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734    安徽省皖能能源物资有限公司
        2     08*****794    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0 年 6 月 30 日至登记日: 2020 年 7
月 6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
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 76 号       咨询联系人:李天圣
    咨询电话:0551-62225811                    传真电话: 0551-62225800
    七、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有关公司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董事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决议。
    3、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二 O 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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