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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能电力: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11-10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HE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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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0]国浩合肥(皖能电力)非诉字第 003 号



致: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安徽省皖能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合
肥)事务所接受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本所王飞、汪亚奇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
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现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以公告方式在《证券
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以公告方式在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
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上述公告的内容包括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方式、网络投
票时间、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议题等事项。上述
通知公告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下午 14:
50 在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 76 号能源大厦 3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由公司董事长李明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9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27 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18,016,5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14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87,322,9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789%。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
加投票的股东共 2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0,693,59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354%。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
权登记日 2020 年 11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
明,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网络投票结
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
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投票表决,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其
中,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统计了表
决结果;股东以网络投票的,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与本次相关审议议案有
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持有股份不计入相关议案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关于安徽省皖能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公章)      经办律师:            网
                                                     王 飞




                                        经办律师:            网
                                                     汪亚奇




                                        日期:20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