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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皖能电力: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4-01  

                        证券代码:000543         证券简称:皖能电力               公告编号:2022-12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董事会全
 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关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议案》未获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3 月 31 日(星期四)下午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2 年 3 月 31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31 日上午 9:15—下

午 15:00。

    2、股权登记日:2022 年 3 月 24 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 76 号能源大厦三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施大福副董事长。

    7、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授权代表)共 291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92,228,0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685%。其

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授权代表)共计 2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

决的股东共 29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92,228,094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4.0685%。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法律顾问委派见证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

决情况如下:

    审议未通过《关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38,768,8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2.0359%;反对

53,438,5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7.9417%;弃权 20,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共计 92,228,094 股,其中同意 38,768,87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42.0359%;反对 53,438,5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57.9417%;弃权 2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飞、刘琪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二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