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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能电力: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关于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04-01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00 号置地栢悦中心 12 楼

       电话:(0551)65633326   传真:(0551)65633323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2]国浩合肥(皖能电力)非诉字第 002 号



致: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安徽省皖能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合
肥)事务所接受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本所王飞、刘琪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
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现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3 月 16 日以公告方式在《证券
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的内容包括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方式、网络投
票时间、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议题等事项。上述



                                  1
通知公告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下午 14:
50 在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 76 号能源大厦 3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由公司董事长李明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3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31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291 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2,228,09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68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
共 29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2,228,0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685%。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
权登记日 2022 年 3 月 2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投票表决,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其
中,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统计了表
决结果;股东以网络投票的,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与本次相关审议议案有
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持有股份不计入相关议案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未通过《关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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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4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关于安徽省皖能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公章)      经办律师:             网
                                                      王 飞




                                        经办律师:             网
                                                      刘 琪




                                        日期:2022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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