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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皖能电力: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选聘管理办法(试行)2022-12-02  

                           安徽皖能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选聘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企改革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国特
色现代企业制度,发挥安徽皖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功能作用,加强公司经理层成员选聘管理工作,
建立科学、规范的经理层选聘机制和程序,现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安徽皖能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层成员。
经理层成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三条 选聘经理层成员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
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坚持组织认可、出资人认可、市
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坚持依法依规依纪。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
职责,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层成员。


              第二章 任职基本条件及职权
    第五条 经理层成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自觉坚持以马列主义、毛
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
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
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
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
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强烈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自信,敢闯敢试、敢
为人先,勇于变革、开拓进取,善于捕捉商机、防控风险,
持续推进企业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
文化创新,不断提高集团公司核心竞争力。
    (三)具有较强的治企能力,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和
企业发展规律,掌握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政策法规,有战略
思维、法治理念,有专业思维、专业素养、专业方法,懂经
营、会管理、善决策,注重团结协作,善于组织协调,能够
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四)具有正确的业绩观,坚决贯彻创新、协调、绿色、
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能够正确处理当期效益与长远发
展的关系,勇担当,善作为,勤奋敬业,真抓实干,推动集
团公司高质量发展,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
任,工作业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严格遵守党章
党规党纪,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
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细则,坚决反对“四风”问题,坚决反
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谨慎用权,公私分明,诚实守信,
依法经营,严守底线,廉洁从业。
    第六条 担任经理层成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累计 5 年以上的管理工作经历。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资格要求。担任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的,一般还应
当具有相关经济管理类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担任
总工程师的,一般还应当具有相关工程技术类职称。
    第七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破格
聘任,但须从严掌握。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按照《公司章程》
履行职责,公司其他经理层成员按照分工协助总经理履行相
关职权。


               第三章 选聘方式和流程
    第九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公司经理层成员的选聘方
式分为集团公司考察推荐、公司董事会选聘和集团公司授权、
公司董事会选聘两种方式。董事会选聘经理层成员,一般按
照制定选聘工作方案,确定考察对象、考察或者背景调查、
集体讨论决定、依法依规任职等程序进行。根据工作需要,
扩大选人用人视野,创新选人用人机制,注重采用竞聘上岗、
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市场化方式选聘经理层成员。
    第十条 制定选聘工作方案:
    (一)结合公司经营发展实际和经理层配置需要,公司董
事会提出启动经理层选聘工作意见。
   (二)集团公司党委考察推荐的,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
门会同公司董事会就选聘经理层成员的职位、条件、范围、
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集团公司授权公司选聘的,由公司董事会就选聘经理层
成员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
步建议,提交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门事前沟通、审核。
   (三)公司董事会在初步建议基础上根据沟通情况进一
步细化人选条件、选聘程序、考核评价、薪酬激励、调整退
出等内容,形成选聘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 根据选聘工作方案,采用组织选拔产生人选
的,开展民主推荐工作后,经组织研究确定考察对象;采用
市场化选聘产生人选的,开展公告报名、资格审核、综合评
估工作后,经组织研究确定考察或背景调查对象。
    第十二条 确定考察对象、考察或者背景调查。集团公
司党委组织部门、公司董事会按照有关办法规定履行工作程
序;集团公司授权选聘的,由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公司
董事会按照规定履行程序。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党委根据考察情况,就拟任人选进
行研究形成决议后,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任用建议;集团公司
授权选聘的,由公司党委根据考察情况,就拟任人选进行研
究形成决议后,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任用建议。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党委推荐的,经公司党委前置研究,
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进行聘任表决,经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以上同意视为通过,办理聘任手续;集团公司授权选聘的,
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党委提出的人选建议,召开会议进行聘
任表决,经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同意视为通过,办理
聘任手续,并将选聘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章 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岗位聘任协议,
依法建立契约关系。
    第十六条 经理层成员的任期期限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一般以 3 年为一任期,可续聘。
    第十七条 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根据公司生产经
营和管理指标,结合经理层分工,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以定量为主的方式,确定每位经理层成员的考核内容及指标。
    第十八条 经理层成员职责分工调整的,可根据实际情
况对岗位聘任协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进行调整,
调整后重新签订或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 经理层成员任期届满后,经考核认定胜任现
职的,方可予以续聘。
    第二十条 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终止任
期,按有关规定及时解聘,退出岗位。
    第二十一条 经理层业绩考核及薪酬分配具体事宜按照
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调整退出
    第二十二条 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终止
任期、免去现职,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一)无重大外部因素或不可抗力影响,年度经营业绩
考核结果低于 70 分的,或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任一主要指标
完成率低于 70%的;
    (二)无重大外部因素或不可抗力影响,连续两年年度经
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百分制低于 80 分)或任期经营业
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百分制低于 80 分)的;
    (三)任期在集团公司综合考核评价认定为不胜任或不
称职的,或者在集团公司年度综合考核中评定为基本称职及
以下,或者在集团公司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中总经理得分连续
两年靠后、其他经理层成员得分连续两年排名末位,或者连
续 3 年民主测评在班子中排名末位的,经分析研判确属不胜
任或者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四)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
    (五)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或因其他原因,董事会认为
不适合在该岗位继续工作的。
    对不胜任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经理层成员,不得以任期
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应当及时解聘。公司董事会在对经理层
成员考核中,出现上述退出情形的,须报集团公司事前审核、
事后备案。
    第二十三条 经理层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
应当终止任期、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 1 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1 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四条 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对经理层成员的责任、权利、义务,强化契约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做好全过程纪实工作并形成档案材料,确
保可追溯、可倒查,坚决防止选聘过程中的违法违规,对制
定选聘工作方案、确定考察对象、考察或者背景调查、聘任
决策程序、依法依规任职等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
进行全过程纪实。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构对经理层选拔任用工作和贯
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有关选拔任用工作的举
报、申诉,制止、纠正和查处违反选聘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的
行为和履职不当问题,并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凡因选聘、任用经理层过程中存在违法违
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以及其
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