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浦钛业: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8-12-08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经第六届董事会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金浦钛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
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
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
划”),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
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可持续发
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
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
本行业特点及资本市场监管要求、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
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股东持续、
稳定、合理的回报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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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及顺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优先选择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
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
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
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
项目除外)。本条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均指公司未
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下同。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
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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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
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60%。
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等事项发生时,公司将尽量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经营活动产生
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数时,公司可不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
红。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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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
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
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
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
产的摊薄因素制定分配方案。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调整机制
(一)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应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综合考虑经营发展规划、
盈利能力、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资金需求、融资成本及融资环境等因
素,制订未来的股东回报规划,明确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
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
2、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章程、盈利
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并由董事
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
或修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
分配方案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可以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并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的意
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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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
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监事
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监事会应对利
润分配方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
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表决。为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
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其在股
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
邮箱、投资者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
数通过。
6、存在公司的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
时扣减该股东可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条件和程序
1、受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的不利影响,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调整或变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不得损害股东权益。
下列情况未上述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不利
影响:
(1)因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发生中国重大变化,非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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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原因而导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2)因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
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
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3)出现《公司法》规定不能分配利润的情形;
(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均低于当年实
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5)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的,公司董事会制定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者变更议案时,公司
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者变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五、其他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实施。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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