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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浦钛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0-11-18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外
汇掉期业务、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客户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约定未来
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期限及汇率,到期时按照该协议订明
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售汇业务。

    外汇货币掉期交易,是指在约定期限内交换约定数量人民币与外
币本金,同时定期交换两种货币利息的交易协议。在协议生效日双方
按约定汇率交换人民币与外币的本金,在协议到期日双方再以相同的
汇率、相同金额进行一次本金的反向交换。

    外汇期权又称货币期权,是一种选择契约,其持有人即期权买方
享有在契约届期或之前以规定的价格购买或销售一定数额某种外汇
资产的权利,而期权卖方收取期权费,则有义务在买方要求执行时卖
出(或买进)期权买方买进(或卖出)的该种外汇资产。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
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
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
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
算,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
算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算的外汇收
支款项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
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
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本
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单项或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须经公司经营层审
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决策权限为:

    1、公司全年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0
万元(含),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2、公司全年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含),由董事会审批。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时,由董事会授权公司
总经理审批。

    3、公司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投资额度及期限进行合理预计,
以额度金额为标准,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批公司全年或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
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金额(含前述投资
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在批准额
度内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投资额度及期
限预计、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
理,行使相关职责:

    1、负责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方案,根据流动性和金额
大小按审批权限提交交易方案;

    3、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 证券部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董事
会秘书为责任人。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
施情况,至少每半年一次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流程、资金
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1、子公司南京钛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根据采购和销售合同、订
单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将相关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报送财务部用于
汇率风险防范的分析决策,该子公司总经理为责任人。

    2、财务部根据外汇市场调查和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定与实
际业务规模匹配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
方式、汇率水平、交割期限等信息,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按审批权限
报送批准后实施。

    3、公司财务部门以稳健为原则,为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
根据经审批的交易方案对各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询价和比价后,选定
可交易的金融机构、拟定交易安排并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外汇套期保
值的业务申请书。

    4、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业务申请书,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交易价格,财务部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成交
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会计人员核查原
因,并经负责人复核后,及时上报总经理。

    5、金融机构应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人民币交割
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6、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
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
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7、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
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稽查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内
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及时将审查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
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
易内容、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
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公司审计部负责监
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
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
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收集相关金融
机构的分析资料并上报总经理,由总经理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
重大风险,财务部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公司经营层应立即商讨应对
措施,提出解决方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
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
露。
    第二十四条 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0 万元
人民币的,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进行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续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
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