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我们作为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经审慎查阅本次审议事项相关资料,我们对关于签订《股权托 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与金浦集团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有 利于避免公司与金浦集团发生同业竞争问题,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交易是基于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基础上进行的,交易定价公允,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小冰、叶建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