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浦钛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5-30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董
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金浦钛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七届董事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投资建设新能源电池材料一体化项目(一期
工程)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
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此次投资建设新能源电池材料一体化项目(一期工程),符
合国家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部署要求,对于公司开拓新能源业
务领域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有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项目投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投资建设新能源电池材料一体化
项目(一期工程)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小冰、叶建梅
2022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