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浦钛业:关于收到吉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议书的公告2023-02-13
证券代码:000545 证券简称:金浦钛业 公告编号:2023-011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吉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钛业”或“公司”)于
2023年2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以下简称
“吉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吉证监决[2023]3号)
《关于对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以
下简称“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书”),现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公
告如下:
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披露的《上市公司2021年度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存在不规范问题。
经查,你公司上述披露文件关于关联方保理业务资金往来事项,只披
露了期末应收关联方保理款本金余额,未包括未收回利息金额,导致
该项信息披露不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
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
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守法合规意识,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30个工作日向
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
将严格按照规定向吉林证监局报送整改落实情况。同时,公司将切实
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
关制度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披
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
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