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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闽福发A: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10年6月)2010-06-01  

						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

    办法》以及《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

    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

    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

    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2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

    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

    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

    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

    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

    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

    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

    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任职

    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3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

    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讯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

    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

    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所述情形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

    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

    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

    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4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

    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执行。

    第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