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福发A: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06-23
关于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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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10]第045 号
致: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陈向阳、张明锋律师出席公司2009 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6]21 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大会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及公告、本次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
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
是否一致。
3、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3
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 年6 月1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大
会的决议,并于2010 年6 月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公告。本次
大会于2010 年6 月23 日上午在福州市五一南路17 号13 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
议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章高路先生主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2 人,代表股份49,692,9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4,846,347 股)的比例为20.30%。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和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大会。本所
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2 人,4
代表股份49,692,9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
对票;无弃权票。
2、审议通过《公司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2 人,
代表股份49,692,9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
对票;无弃权票。
3、审议通过《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和《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2 人,代表股份49,692,9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4、审议通过《公司2009 年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2 人,代表
股份49,692,9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
无弃权票。
5、审议通过《公司200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 人,代
表股份49,692,9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
票;无弃权票。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议案》,表决结
果为:同意2 人,代表股份49,692,9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7、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 人,
代表股份49,692,9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
对票;无弃权票。
8、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 人,代表股份
49,692,9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
弃权票。
9、审议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 人,
代表股份49,692,9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
对票;无弃权票。
10、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表决结果为:同意2
人,代表股份49,692,9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11、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表决结果为:同意25
人,代表股份49,692,9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12、审议通过《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表决结果为:同意2 人,代表股
份49,692,9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
无弃权票。
13、审议通过《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表决结果为:同意2 人,代表股
份49,692,9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
无弃权票。
14、审议通过《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表决结果为:同意2
人,代表股份49,692,9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
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本页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无正文)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向阳
张明锋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