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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闽福发A: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06-23  

						关于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152 号中山大厦25 层

    邮政编码:3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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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10]第045 号

    致: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陈向阳、张明锋律师出席公司2009 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6]21 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大会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及公告、本次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

    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

    是否一致。

    3、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3

    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 年6 月1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大

    会的决议,并于2010 年6 月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公告。本次

    大会于2010 年6 月23 日上午在福州市五一南路17 号13 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

    议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章高路先生主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2 人,代表股份49,692,9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4,846,347 股)的比例为20.30%。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和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大会。本所

    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2 人,4

    代表股份49,692,9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

    对票;无弃权票。

    2、审议通过《公司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2 人,

    代表股份49,692,9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

    对票;无弃权票。

    3、审议通过《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和《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2 人,代表股份49,692,9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4、审议通过《公司2009 年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2 人,代表

    股份49,692,9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

    无弃权票。

    5、审议通过《公司200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 人,代

    表股份49,692,9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

    票;无弃权票。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议案》,表决结

    果为:同意2 人,代表股份49,692,9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7、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 人,

    代表股份49,692,9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

    对票;无弃权票。

    8、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 人,代表股份

    49,692,9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

    弃权票。

    9、审议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 人,

    代表股份49,692,9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

    对票;无弃权票。

    10、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表决结果为:同意2

    人,代表股份49,692,9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11、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表决结果为:同意25

    人,代表股份49,692,9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12、审议通过《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表决结果为:同意2 人,代表股

    份49,692,9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

    无弃权票。

    13、审议通过《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表决结果为:同意2 人,代表股

    份49,692,9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

    无弃权票。

    14、审议通过《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表决结果为:同意2

    人,代表股份49,692,9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

    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本页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无正文)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向阳

    张明锋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