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福发A: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国力民生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所持公司部分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报告2011-06-1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国力民生科技投资
有限公司所持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限售流通股
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报告
2006 年 6 月 7 日,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
法》第 27 条有关规定、《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
明书》、《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报告》、《神州学人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一季度报告》和公司本次非公发行及上市
材料等,截至 2011 年 5 月 25 日,公司符合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有限
售条件的股权已全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2011 年 5 月 23 日,公司限
售股份持有人福建国力民生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力民
生”)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所持部分股份解除限售的申请,本次待解除
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48,872,179 股,自 2011 年 6 月 8 日起面临解除限
售,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就该部分股份解除
限售上市流通问题,出具核查报告如下:
一、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对价方案、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 2006 年 5 月 17 日公告的《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分置改革说明书》,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承诺及履行情况如
下:
1、对价方案:公司以2005年末股本总数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
2.5股。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为其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获得流通
权而向全体流通股股东作出对价安排: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按
比例转送其所得到的全部转增股份。以上述每10股转增2.5股后的股
本为基数,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1.327913股。如果以2005年末股份
为基数,结合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和非流通股股东转送其所得到
的全部转增股份,流通股股东每10股共得到4.159892股。股权分置改
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即
获得上市流通权。
2、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
定承诺义务。公司第一大股东福建国力民生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作出如
下特别承诺:
(1)对改革后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分步流通做出以下安排:自股
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
前项规定期满后,48个月内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
流通股股份。
(2)如果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
股东会议审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将在2天内提出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议案并在公司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按股权分
置改革方案实施后股本总额,向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按每10股转增6.0股。
3、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表
序 占总股本比例 可上市流通
股东名称 承诺的限售条件
号 (%) 时间
1 国力民生 19.96 G+60 个月后 注1
5.00 G+12 个月后
5.00 G+24 个月后
2 东方恒基 注2
1.96 G+36 个月后
3 牛津-剑桥 0.00 G+12 个月后 注3
注:G 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成后第一个交易日。即 2006
年 6 月 8 日。
注 1:国力民生承诺:(1)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
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2)在前项规定期满后,48
个月内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
注 2:东方恒基承诺: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原非流
通股股份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规定期满后,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神州学人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
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注 3:牛津-剑桥承诺: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原非
流通股股份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4、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核查,我们注意到:
(1)关于对价支付承诺的履行情况
根据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2006 年 6 月 3 日)和《股权结构变动的公告》(2006 年 6 月 8 日),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股份,于 2006 年 6 月 8 日到帐并可流
通。2006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05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 2005 年
度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即以 2006 年 6 月 8 日股改方案实施后的总
股本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6 股。至此,公
司已履行了支付股改对价的全部承诺。
(2)限售股份持有人关于禁售期和限售期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止 2011 年 5 月 25 日,国力民生、东方恒基等公司股改限售股
份持有人均恪守了《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
书》中出具的股份限售、上市流通时间等各项承诺。公司历次限售股
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均按照公司股改说明书承诺的限售股流通时间
表进行,并履行了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
股改实施后至今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情况如下表:
刊登提示性公告时间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 该次限售股股份占当时公
(股) 司总股本的比例(%)
2007 年 6 月 20 日 12,249,556 5.003
2008 年 6 月 17 日 4,167,682 1.7
2009 年 6 月 24 日 12,870,000 5.26
二、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2006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0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05 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
的总股本 153,028,967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转增 6 股,转增后的公司总股本为 244,846,347 股。本次转增后,国
力民生持有的限售股由 30,545,112 股增加至 48,872,179 股。
2011 年 5 月,公司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完成后,公
司总股本增加至 309,214,163 股,国力民生认购 3500 万股,限售期
限 为 三 年 , 国 力 民 生 持 有 的 限 售 股 由 48,872,179 股 增 加 至
83,872,179 股。
三、关于限售股份是否涉及国资管理的问题
经核查,本次国力民生申请解除限售的股权不涉及国有资产管理
问题。
四、关于限售股份是否涉及外资管理的问题
经核查,本次国力民生申请解除限售的股权不涉及外资管理问
题。
五、国力民生所持限售股份的质押问题
根据 2010 年 9 月 30 日、2010 年 10 月 27 日和 2011 年 1 月 24
日公司公告,国力民生先后将所持限售股份 6,000,000 股、9,020,000
股和 3300 万股分别质押给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金城支
行、厦门国际银行福州分行和重庆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质押期限为一
年。目前该部分股权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理了股份质押冻结手续。该部分股份虽然符合解除限售的条件,但
需要办理解除质押冻结手续后,方可上市流通。
六、对有关证明性文件的核查过程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我们核查了以下证明性文件:《神州学人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之保荐意见》;《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
革的法律意见书》;《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神州学人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报告》;《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
一季度报告》;《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
告》;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发行并上市公开信息披露资料;
《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结构变动的公告》;《神州学人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股东股份质押冻结的公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提供给神州学人的2011年4月29
日前100名股东持股明细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存管部提供给公司的2011年5月23日公司股东结构和限售股明细
表。
七、结论性意见
经审慎核查,截止 2011 年 5 月 25 日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我们
就国力民生所持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上市流通问题出具如下结论性意见:
1、本次国力民生所持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国家关于股权
分置改革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股改说明
书;
2、限售股份持有人国力民生能够遵守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各
项承诺,不存在违反股权分置改革承诺的行为,也不存在尚未完全履
行承诺前出售股份的情形;
3、限售股份持有人国力民生所持有股票不涉及额外的国资和外
资管理程序;
4、鉴于国力民生与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金城支行、
厦门国际银行福州分行和重庆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定的《权利质押合
同》,国力民生所持公司48,872,179股限售股份可以解除限售,其中
852,179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可以上市流通,尚有48,020,000股处
于质押期内,不能上市流通,待该部分股份办理完成解除股份质押冻
结手续后,方可上市流通。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国力民生科技投
资有限公司所持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限售流通股解除限
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陈刚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