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出席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 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吴小兰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 案》。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就该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吴小兰女士的个人简历等材料,吴小兰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 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未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从未受 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我们认为吴 小兰女士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3.2.4 所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 资格,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 德和个人品德,能够胜任董事会秘书的岗位。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请吴小兰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聘任吴 小兰女士的聘任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文 于宁杰 陈玲 2011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