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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闽福发A:媒体信息排查制度(2011年12月)2011-12-09  

						                   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媒体信息排查制度
      (2011 年 12 月 9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加强媒体信息排查,健全维稳机制,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福建证监局 《关于加强媒体信息排查,落实维稳责任的通知》(闽证监公
司字[2009]29 号)的要求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媒体信息,是指可能或者已经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
投资取向,或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网络(包括
股吧、QQ 群)、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上对公司的报道、传闻等。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媒体信息排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指定董事会办公室
专门人员,及时关注媒体上对公司的报道、传闻及投资者反映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知悉本制度所述媒体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董事
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应的情况后,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若发现涉及
公司的不稳定因素,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相关媒体信息若有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提出信息披
露预案;需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应立即报告董事长或监事会相关人员,并按《公
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发出会议通知。在相关信息披露之前,所有
知情人均负有信息保密义务,按信息保密相关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涉及公司的重大报道或传闻,如经营业绩、并
购重组、签订或解除重大合同等事项,快速反应,通过内部信息自查,向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各方发问询函等方式进行认真核实。在核实的基础上,及时作
出正面回应,主动依法披露相关事项或予以澄清,消除市场的不良影响,确保全
体股东公平地知悉公司的重大信息。媒体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在第一时间向监管部门提供信息传播
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披露的澄清公告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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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媒体传播的信息内容及其来源;
       (二)媒体传播的信息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三)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公司在进行相关媒体信息排查工作的同时,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的作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对投资者通过电话、传真、网络、邮件等渠
道向公司反映的情况,在核实的基础上,及时、耐心、细致地答复投资者的疑问,
妥善处理各类咨询或投诉,切实防止投资者因情绪激动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发
生。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为准。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拟订、修改和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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