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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闽福发A: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2012年4月)2012-04-25  

						                   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
      (2012 年 4 月 24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执业行为,强化高级管理人员自律意识,推动公司规范运作,完善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体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培训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独立董事、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第二章   培训内容及要求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内外资本市场基本状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基本权利、
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境内外证券市场融资和并购等最新政策法规。培训要求为系
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每年应参加不少于 6 学时的培训。任职期间,每年至
少参加一次监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
    第四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
作法律框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基本要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以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
策。培训要求为强化行为规范,树立为投资者服务的理念。
    公司董事、监事每年应参加不少于 16 学时的培训。任职期间内,每年至少
参加一次监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境内外证券市场最新法律法规及
政策、最新会计准则以及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法
律责任。培训要求为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切实履行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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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任职资格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才
能上岗。独立董事任职 2 年内至少参加一次监管部门组织的后续培训。每次集中
授课不少于 30 学时。
    第六条   公司财务总监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最新会
计准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培训要求为提高业务水平,树立风险意识和规范运作意识。
    公司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监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
每次集中授课不少于 16 学时。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董事
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以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的实务操作,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政策,上市公司业务创新的实施规则与
操作要点。培训要求为提高执业水准,强化勤勉尽责、规范运作的意识。
    董事会秘书必须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书后方可上岗。董事会秘书每两年应参加一次由监管部门组织的后续培训,后续
培训时间每次不少于 24 学时。


                         第三章 培训的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包括外部培训和内部培训。
    第九条 外部培训是指中国证监会组织实施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培训工作由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统一进行指导、协调,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工合作,分层次组织
实施。
    第十条 公司内部培训的组织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了解监管部门的培训安排,根据监管部门相关培训通
知的要求,组织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参与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董事会办公室应于每年初制定当年高级管理人员的自主培训计划,并向当
地证监局报备。培训计划应列明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学时、培
训师资安排等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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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培训的师资安排:授课老师可考虑从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机构、公司的保荐机构、高校的专业人士、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财务部、审计部等相关人员中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自主培训可以抵免参训董事、监事相应学时的集中培训,但
可抵免学时每年不超过 8 小时。
    第十三条 公司在召开公司董、监事会会议期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或发放最新政策法律法规学习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以邮件、纸质文件传阅、现场授课等形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情况的考核监督,参训对
象参加培训的情况酌情与其当年度的考核评价挂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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