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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闽福发A:内部问责制度(2013年6月)2013-06-06  

						                     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2013 年 6 月 6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管
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
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部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
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
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问责对象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即
被问责人)。
       第四条 依据本制度进行问责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 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 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 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四) 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包括如下:
    (一) 一般情形
    1、董事、监事不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或列席会议,不执行或拒绝执行股
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
的;
    2、未认真贯彻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力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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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计划、工作安排的;
    4、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进行决策或盲目决策,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或恶劣影响的;
    5、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行动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行为的;
    6、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使用资金、对外投资、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的;
    7、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8、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
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或对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存在的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9、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案件,对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造成重大
损失并负有直接责任的;
    10、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11、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保密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12、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的;
    13、发生其他严重违反《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行为的;
    (二)违反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导致公司或被问责人受到监管机构如下行
政处罚、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形
    1、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
    2、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
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
关的文件以及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撤销任职资格、
限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业务活动、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等行政监管措施
的;
    3、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福建证监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
管建议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4、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监管关注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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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函,以及采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参加培训或考试、要求或建议更换
有关人员、撤销任职资格等自律监管措施的;
    5、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
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的;
    (三)依照《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四)中国证监会、福建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
其他情形。


                                第三章 问责机构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问责工作小组,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组长由公
司监事会主席担任,成员由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审计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内部问责工作小组负责内部问责发起、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内部问责监督执行。
       第八条 内部问责工作小组对问责对象提出处理意见后,提交董事会、监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的
职责划分,对内部问责事项涉及的在各自权限内的处理措施进行审议并作出决
定。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内部问责工作的实施、内部问责措施的落实进行监
督。


                                第四章 问责措施
       第十条 问责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警告、记过;
    (三)罚款、扣发奖金或工资;
    (四)降薪、降职、降级、撤职;
    (五)留用察看;
    (六)调离岗位、停职;
    (七)解聘、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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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由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十二条 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
当事人责任,追究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公司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 当公司发生第五条所述的问责事项时,由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秘
书及时向内部问责工作小组汇报。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内部问责工
作小组举报问责对象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或提供相关线索。
       第十五条 对公司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公司董
事长的问责,由三名以上董事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监事的问责,由
监事会主席或半数以上监事联名提出,对监事会主席的问责,由半数以上的监事
联名提出。对公司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公司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出。
       第十六条 内部问责工作小组在收到相关人员提交的问责事项汇报材料或问
责申请材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应启动问责程序。
    对于问责事项材料完整的,内部问责工作小组可直接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
并做出决定;对于问责事项材料尚待补充的,内部问责工作小组可责令专人、职
能部门或成立工作小组进行调查、核实,待材料补充完整后再召开专题会议进行
讨论并做出决定。
       第十七条 内部问责工作小组专题会议须由内部问责工作小组 2/3 以上的成
员出席方为有效召开。专题会议作出问责决定,须经出席成员的 2/3 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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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问责对象为内部问责工作小组成员,该成员可出席会议,但应回避表决。
    第十八条 内部问责工作小组在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
材料提交给公司监事会进行复核,监事会应认真核查内部问责工作小组的问责程
序、问责措施等事项是否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问责措施应提交董事长批准后实施。涉及对高级管理人员任免或
薪酬调整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涉及对董事、监事任免或薪酬调整
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中,涉及对职工代表监事任免的问责措施,应提交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问责对象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
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在对问责对象作出问责决定前,内部问责工作小组应当听取问
责对象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问责决定作出后的五个工作日内,
问责对象享有申诉的权利。如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内部问责工作
小组申请复核。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在做出问责决定后 10 日内将问责决定及处理结果报送
福建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规定需要披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或其
他行政、执法部门外部问责时,公司应同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
触时,本制度相关条款将相应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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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 事 会
                                               2013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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