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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闽福发A:“12福发债”2014年付息公告2014-10-11  

						证券代码:000547            证券简称:闽福发 A             公告编号:2014-080
债券代码:112117            债券简称:12 福发债


                    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 福发债”2014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
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4年10月16日,凡在2014年10月16日(含)前买入并
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4年10月16日卖出本期债券的
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10月17日发行的神
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简称“12福发债”、“本期债券”、
债券代码112117)将于2014年10月17日支付自2013年10月17日至2014年10月16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12福发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
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及代码:12 福发债(112117)
    4、发行总额:人民币 4 亿元。
    5、债券期限:6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
选择权。
    6、债券利率:7.00%。
    7、起息日:2012 年 10 月 17 日。
    8、付息日:2013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10 月 1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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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
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3 年至 2015 年每年的 10 月 17 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
息)。
    9、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
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若债券持有人在第 3 年末行使回售选
择权,回售部分债券的票面面值加第 3 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支付日一起支付。
    10、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公
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
    11、担保方式:本期债券由新疆国力民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2 年 11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
    13、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2福发
债”的票面利率为7.00%,每手“12福发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70.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56.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63.0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4年10月16日
    2.除息日:2014年10月17日
    3.付息日:2014年10月17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10月16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福发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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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
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
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
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
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
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台江区五一南路67号
    邮编:350009
    联系人:吴小兰、许多
    咨询电话:0591-83283128
    传真:0591-83296358
    八、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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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
联系人:方扬、华佳
联系电话:0571-87903134
传真:0571-87902749
2.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号
联系人:赖兴文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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