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福发A:公司章程修正案2014-12-12
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4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
的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一、原文:“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修改为:“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二、原文:“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修改为:“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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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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