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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闽福发A: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2014-12-12  

						   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4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一、原文:“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修改为:“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职权。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二、原文:“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修改为:“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
定期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三、原文:“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修改为:“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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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原文:“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修改为:“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五、原文:“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5 年。”
    修改为:“第四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5 年。”
    六、原文:“第四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修改为:“第四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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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七、原文:“第五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修改为:“第五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八、原文:“第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
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修改为:“第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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