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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闽福发A: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3-31  

						证券代码:000547          证券简称:闽福发 A               公告编号:2015-019

                     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采
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含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5 年
3 月 30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2015 年 3 月 29 日 15:00 至 2015 年 3 月 3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3 月 30 日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第
七届董事会召集,本次大会由董事长王勇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 120 人,代表股份
280,994,3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22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 18 人,代表股份 274,673,6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8.95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2 人,代表股份 6,320,677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6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
请的律师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280,982,9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9%;反对 9,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315,304 股,占


                                       1
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7%;反
对 9,38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8%;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280,982,9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9%;反对 9,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315,304 股,占
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7%;反
对 9,38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8%;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280,982,9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9%;反对 9,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315,304 股,占
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7%;反
对 9,38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8%;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财务预算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280,982,9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9%;反对 9,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弃权 2,000

                                     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315,304 股,占
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7%;反
对 9,38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8%;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280,982,9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9%;反对 11,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315,304 股,占
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7%;反
对 11,38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度报告》和《公司 2014 年度报告摘要》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280,982,9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9%;反对 9,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315,304 股,占
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7%;反
对 9,38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8%;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3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280,982,9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9%;反对 9,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315,304 股,占
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7%;反
对 9,38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8%;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280,982,9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9%;反对 9,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315,304 股,占
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7%;反
对 9,38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8%;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会议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新颖、周梦可
    3、结论性意见: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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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备查文件
    1、《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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