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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闽福发A: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3-31  

						           关于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2 号中山大厦 25 层(邮政编码:350003)

电话:(0591)88068018 传真:(0591)88068008 邮箱:zenith@zenith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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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15]第 030 号


致: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王新颖、周梦可律师出席公司 2014 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 年 9 月修订)》(以下
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
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及公告、本次大会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等资料,其真

                                      2
实性、有效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
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
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
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大会的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 2015 年 3 月 4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
大会的决议,并于 2015 年 3 月 6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3 月 30 日下午在福州市五一南路 17 号工行五一支行大楼三层会议室召
开,由公司董事长王勇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3 月 30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3 月 29 日下午 15:00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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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 年 3 月 3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2、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120 人,代
表股份 280,994,36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948,585,586 股)的比例为 29.6225%。
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8 人,代表股份 274,673,692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28.9561%;(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结
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2 人,代表股份
6,320,6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666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本次大
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
280,982,9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59%;反对 9,38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33%;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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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
280,982,9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59%;反对 9,38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33%;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0.0007%。


    (三)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 280,982,9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59%;反对 9,3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0.0033%;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7%。


    (四)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财务预算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 280,982,9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59%;反对 9,3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0.0033%;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7%。


    ( 五 ) 审 议 通 过 《 公 司 2014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280,982,9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59%;反对 11,38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40%;无弃权票。


    (六)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度报告》和《公司 2014 年度报告摘要》,表决
结果为:同意 280,982,9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59%;反对
9,3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33%;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7%。


    (七)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280,982,9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59%;反对 9,38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33%;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0.0007%。


    (八)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
果为:同意 280,982,9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59%;反对 9,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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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33%;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0.0007%。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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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                                          王新颖




                                            经办律师:
                                                         周梦可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刘建生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