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发展: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5-09-15
证券代码:000547 证券简称:航天发展 公告编号:2015-060
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004 号文件核准,公司向中国航天科工集团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3,944,032 股进行配套融资,发行价格为 5.20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 540,508,966.4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9,280,000.00
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31,228,966.40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福建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闽华兴所(2015)验字 C-012 号《验
资报告》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公司子公司南京长峰航天电子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甲方”)、本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丁方”)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
简称 “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各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
下:
一、甲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甲方承诺该
专户仅用于本次甲方募投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乙方作为甲方的股东和发行人,应该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全程使用进行监督和
管理,确保甲方遵守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并使甲
方在使用募集资金的过程中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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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丁方作为乙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项目主办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
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以及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
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
四、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和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
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五、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甲
方及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丁方更换项目主办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更换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履行的行为均视为已取得其他各方授权与同意。丙
方因过错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或丁方持续督导
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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