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发展:关于“12福发债”2015年付息公告2015-10-14
证券代码:000547 证券简称:航天发展 公告编号:2015-063
债券代码:112117 债券简称:12 福发债
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福发债”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名称现已变更为“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2012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5 年 10 月 19 日
支付 2014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5 年 10 月 16 日期间的利息(因 2015 年 10 月 17
日为公众休息日,因此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2015 年 10 月 19 日)。
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10 月 16 日,凡在 2015 年 10 月 16 日(含)前
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5 年 10 月 16 日卖出本
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根据本公司“12福发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
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名称现已变更为“航天工
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及代码:12 福发债(112117)
4、发行总额:人民币 4 亿元。
5、债券期限:6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
选择权。
6、债券利率:7.00%。
7、起息日:2012 年 10 月 17 日。
8、付息日:2013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10 月 1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
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3 年至 2015 年每年的 10 月 17 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
息)。
9、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
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若债券持有人在第 3 年末行使回售选
择权,回售部分债券的票面面值加第 3 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支付日一起支付。
10、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公
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
11、担保方式:本期债券由新疆国力民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2 年 11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
13、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2福发
债”的票面利率为7.00%,每手“12福发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70.00元
(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投资者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56.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3.00
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5年10月16日
2.除息日:2015年10月19日
3.付息日:2015年10月19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10月16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福发债”持有人(界
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
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
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
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
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
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
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
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台江区五一南路67号
邮编:350009
联系人:吴小兰、杨以楠
咨询电话:0591-83283128
传真:0591-83296358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
联系人:方扬、华佳
联系电话:0571-87903134
传真:0571-87902749
2.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号
联系人:赖兴文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