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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发展: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案2016-04-15  

						                      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案
                    (尚须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关联交易决策制
度》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原文:“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在讨论
该交易时,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
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
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
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
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0.5%以上,并低于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
的关联交易,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并低于 3000 万元或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
施。
    除前三款以外的关联交易,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总经理批准,方
可实施。总经理批准的程序,本制度未作规定的,按《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
规定执行。
    构成关联交易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符合本制度之外,还应当符合《公司对外
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
    修改为:“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并由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在讨论该交
易时,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
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
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
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
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2%以上,并低于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
关联交易,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
披露。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并低于 3000 万元或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
施。
    除前三款以外的关联交易,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总经理批准,方
可实施。总经理批准的程序,本制度未作规定的,按《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
规定执行。
    构成关联交易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符合本制度之外,还应当符合《公司对外
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




                                            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