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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发展:内部审计制度(2016年8月)2016-08-26  

						       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011 年 4 月 14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6 年 8 月 25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管

理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是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

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促进公司经营管理效率、经济运行质量的提高和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

监督和核查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并配置专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内部审计

工作,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负责具体执行公司审计活动,履行

内部审计职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子公司应当

依照本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法律、经

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

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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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及内部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

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

计人员。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

中始终保证独立性、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条 公司应为内部审计机构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务预算,以保

证审计工作能独立、公正地进行;

       (二)本公司的重大决策结果应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三)公司的经营规划、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统计报表等资料应发

至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保证其及时掌握信息。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经济活动的监督和评价

       1.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经济活动及其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2.对公司及子公司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3.对公司及子公司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4.对子公司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5.对公司及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6.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

    7.对子公司的经营业绩考核财务指标实现情况进行审计;

    8.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科研经费、国有资本金等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审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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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10.对公司及子公司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11.对公司及子公司重大战略、政策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12.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查、评价;

    13.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检查结果;

    14.办理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以及配合会计师事务

所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审计。
   (二)审计评价。对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治理情况、风险管理情况
进行检查,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三)审计咨询。为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管理提供审计咨询服务。

    (四)审计整改监督。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对审计整改结果

进行监督、检查和确认。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参加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研究

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跟踪重大经营项目和投资方案的决策过程。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与委托项目相关的情况、文件及资料;

    (二)有权要求被审计公司(部门)按时报送财务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

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三)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勘察现场实物;

    (五)获取和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相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资料的,经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暂时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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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审计委员会

批准,可以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

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审计发现的典型问题、重大问题或普遍性问题及各子公司改进情况

进行监督和指导;

    (十一)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

建议。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分工协作、相互协调、信息沟

通、资源共享。根据审计结果,各职能部门应当对反映的问题及审计建议,在职

责范围内及时组织被审计公司(部门)整改和落实。

    第十五条 各级审计机构对本级公司审计工作的经济成果、审计队伍建设情

况进行统计分析,并逐级汇总上报。

                      第四章   内部审计分工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总部审计机构履行本级的各项审计职责,并指导子公司的内

部审计工作。负责公司审计工作规划管理;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要点和计划;

牵头选聘公司财务决算中介机构,并根据监管要求和审计质量进行动态调整;将

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年度审计计划、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方案

情况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汇报;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组织

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十七条 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履行本级的各项审计职责并指导所属公司的

内部审计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公司总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各子公司审计人员可以

统筹使用,完成由公司总部统筹安排的审计任务。

    第十八条 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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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接受授权的审计机构按照审计程序依法审计后,提出审

计报告并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并报授权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委托下

级内部审计机构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接受委托的审计机构按照程

序依法审计后,向委托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由委托审计机构审定后出具审计

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审计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审计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同

时建立对审计中介机构的评价管理机制及淘汰机制,开展质量评估。

                         第五章   审计工作主要程序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司主要负责人、授权人或权力机

构的部署、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计划和其他部门的委托,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报经本级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

被审计公司(部门)发出《审计通知书》。遇特殊情况,《审计通知书》可在实

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公司(部门)须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及

延伸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并经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派出的审计组实行审计项目组长负责制,审计组

在审计终结时将审计报告报派出内部审计机构。

       审计报告在报送内部审计机构前,应征求被审计公司(部门)的意见。被审

计公司(部门)在收到审计报告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审计组,经审计

组确认符合实际的意见,审计组对审计报告作出修改;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异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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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组将反馈意见连同审计报告一同上报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

公司(部门)反馈的意见研究后,提出审计意见或作出审计决定,经审批后送达

被审计公司(部门)。

    审计结果作为员工考核、任免、奖惩、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公司(部门)对审计意见(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内部

审计机构所属公司主要负责人、权力机构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提出申诉。

       第二十七条 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

定妥善管理。

                            第六章 审计问题整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业务

主管部门承担整改主体责任,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整改工作的落实;审计部门

承担整改监督责任,负责提出整改要求,并对审计整改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和确

认。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按照审计工作“3+l”机制要求,落实审计问题备

案机制、审计问题通报机制、审计整改跟踪机制,严格审计整改归零标准,确保

整改效果,堵塞管理漏洞。

    审计整改应从事项整改、举一反三整改和源头整改等三个层面进行。整改归

零标准做到“五不放过”,即:问题不清、定位不准不放过;原因不清、根源不

明不放过;解决问题措施不力、效果不显著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举

一反三、建章立制不完成不放过。

       第三十条 审计整改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不超过6

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进行后续审计,跟踪审计建议、意见及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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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存在未落实公司要求的问题,在查清事实

的基础上,情节严重的要着重关注当事人责任、风控责任、领导责任,并按规定

程序报告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按程序移

交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公司(部门)、直

接责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内部审计机构报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内部审计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账簿、报表、凭证、资料和证明

材料的;

    (二)阻挠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

    (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给国家或被审计公司(部门)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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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

行相应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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